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,提高社会文化公益效益,增加基金会活力及其本金积累;根据基金会发展实际情况,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,以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;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,务须自愿与基金会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。
第三条 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后,基金会对所聘人员进行三个月的试用考察,考察合格后,双方继续履行或重新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。
第四条 受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受聘人员的职务,由基金会理事长任命,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予以调整;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,根据《劳动合同书》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实行。
第六条 在《劳动合同书》实施期间,基金会、聘用人员应共同认真履行该合同书各项条款;如发生疑义,双方应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予以解决。
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正当理由,可以解聘外聘人员,外聘人员也可以辞聘,但双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。外聘人员要求辞聘,应在得到基金会的批准后方可离职。
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。
附件:基金会人员登记表(附件)